宜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9浏览次数:795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评定,毕业学期安排在毕业前进行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评定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期品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3.0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5%名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等级,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3.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八条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期品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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