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9浏览次数: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宜春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章 宿舍内卫生要求

第三条 宿舍内整体美观大方,不随意改变和搬动家具等物品,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按照要求统一摆放。

第四条 宿舍内成员在安排和处理事情时,应本着相互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法协商时由寝室长定夺。

第五条 不改变墙面色彩,不用白纸、有色纸粘贴墙面。贴画美观、大方、统一、协调,无不健康内容。不准在宿舍墙面、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除责令清楚干净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无法查实责任人的则由寝室成员或印痕和污迹邻近寝室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保持门窗、墙面清洁,无蜘蛛网。常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七条 起床后应整理好自己的床位,并按要求叠放被褥。衣服叠放整齐,不乱挂、乱扔,换洗衣服及时清洗。

第八条 保持地面干净,鞋子等物品排放整齐,杂物或垃圾应及时置于于垃圾袋内,值日生每天应将垃圾袋投置于楼下垃圾箱内。

第九条 卫生间应经常清洗和定期消毒。卫生间内洗刷用品、化妆品等日用品,按要求摆放在固定位置。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袋、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如违规造成下水道堵塞,由责任人中有关区域住宿生、寝室独立承担疏修费用,查有责任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宿舍内的公共区域须保持整洁。电话、桌椅、水龙头、卫生设备等公共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一条 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学期末提前两周结束。宿管科和院学工科会定期地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品行考核、评定文明寝室、先进班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宿管科管理,由院学工科协助管理。学工科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文化管理;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工科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班级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分。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不得外宿。

第十四条 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人,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和卫生工作,寝室成员应服从寝室长的统一管理,有责任遵守寝室管理规定,支持寝室长的工作,共同创造一个优美的生活学习环境。

各寝室长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长由本宿舍学生选举产生或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十五条 各寝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并将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宿舍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六条 宿舍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宿舍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十八条 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二十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一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二条 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乱接电源、网线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电熨斗等违章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五条 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六条 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二十七条 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除由学院组织并在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活动,以及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同时出示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在指定场所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须经过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宿舍,来访结束后,须到值班室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宿舍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如实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履行职责,如遇问题可向学生组织或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将进行宿舍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评定为:不达标宿舍、达标宿舍、文明宿舍,具体评定标准另附。凡被评为文明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每月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总分排名前20名,各奖10元。

2、每学期评出文明寝室6个,各奖50元;优秀寝室长6名,颁发荣誉证书。

3、寝室好人好事突出者,经申报、批准后每件奖10元;

4、荣获校级优秀寝室,奖学校奖金120%。

5、防火防盗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申报学校和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被学校评为脏、乱、差和不达标寝室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宿舍所有成员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宿舍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属组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个人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出入宿舍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假报姓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进行寝室调整,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搬离、调换。违者处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纪律处分。

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对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负责自然损坏的维护、补充,非自然损坏的实行收费维护和赔偿制度。收费维护和赔偿制度详见《宜春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宜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八条。

4、学生毕业离校期间,宿管科对其所住寝室进行验收。验收后收回该寝室,学生不得再留住。有特殊情况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院同意,并到宿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5、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晚上十点钟以后不准进入男生寝室,不准留宿异性。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者,给予警告或批评教育;两次者,给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遵守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在宿舍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1)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燃放鞭炮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3)直销、代销、传销等各种形式的经商活动;

4)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碟带;

5)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危害他人安全,损害他人人格;

6)传播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7)盗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钱财。

9、上课(自习)期间不准在寝室睡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0、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美术与设计学院学学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