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行政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8浏览次数: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凡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等级与内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级责任进行问责:

1、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进行非法政治活动的;

2、在教职工和学生中散布错误的政治言论,影响社会或学校安全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10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

4、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职称评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学校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二级责任进行问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言论、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5-10万元(不含10万元)财产损失或人员重伤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岗位之便有索、拿、卡、要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5、私设“小金库”10万元以上的。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三级责任进行问责:

1、在工作中擅离岗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1-5万元(不含5万元)财产损失的;

2、因工作疏忽、失误或违规,造成1-5万元(不含5万元)财产损失或人员轻伤的;

3、私设“小金库”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隐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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