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8浏览次数:3206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决定本科教育实施导师制。根据学校推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精神,我院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人文修养和教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3、担任导师的教师必须是德才兼备的教师,原则上由美术与设计学院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本院的导师,由美术与设计学院聘任。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导师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学术活动、专业创作等方面的指导,使其成才。

2经常与辅导员、任课教师联系沟通信息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本院、教务处相关部门参考处理。

3、原则上每学期除与学生进行个别交流外,与全体指导学生的集体交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讲座介绍一些与学生发展紧密相关的信息等方式进行)应不少于3-6次。每次约谈之后需在被指导学生的《宜春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上填写指导记录并签名。

三、导师的聘任与考核

1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由教研室推荐,院长聘任,每名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由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在每学年初将导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导师及其所指导的学生应相对稳定。导师按届聘任,任期四年,实行循环聘任,有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3、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的指导工作,不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4、由教学管理人员、各教研室主任组成的院教学组定期查阅导师工作记录,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并参照学生各方面能力、素质发展提高因素,对导师每学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进步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所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和美术展览的获奖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导师的待遇

导师每学期按照指导学生的多少参照辅导员辅导学生标准折算工作量,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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